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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良法善治体现最严监管

发布时间:2019-11-14 18:04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国务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和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了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孙梅君说,此次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罚

  孙梅君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监管举措,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做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提出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今年前三季度查办的违法案件又有14万件。”孙梅君说,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各地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维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说明,违法成本较低、法律威慑作用还是不强,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易发多发。

  对此,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严控源头风险、严查掺杂掺假、严格“处罚到人”、严惩失信失德、严打恶意违法。条例明确,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

  王振江进一步介绍说,条例对法律责任做了补充完善。“比如条例明确了5种具体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均属于‘情节严重’。这样规定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好执法尺度,能够保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更加严谨、严肃。”王振江说,条例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确保有过必有罚;细化执法协作机制,使行政拘留处罚在执行上更顺畅、更具有威慑力;提高大额罚款的决定机关的层级,确保罚款规范合理;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减少损害。

  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归根到底是“产”出来的。孙梅君谈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规定。条例还细化列举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明确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明晰食品委托生产双方的法律责任,并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化和强化。

  同时,孙梅君表示,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食品供应链风险控制的制度规定,从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强化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健全风险监测会商和处置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等5方面入手,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

  针对近年来多家电商平台频繁出现抽检中发现有问题食品在销售的情况和部分网络平台店铺屡查屡犯的问题,孙梅君强调,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规定了“行政累犯”制度,如果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同时,条例明确把这种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确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并要求依法从重从严进行处罚。此外,孙梅君还表示,入网食品经营者如果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