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要闻

加强营养立法体系建设 推动国民营养健康目标实现

发布时间:2020-05-26 13:3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健康中国建设离不开国民营养水平的提高,改善国民营养素质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实基础。全国两会期间,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卢江。卢江委员主要围绕“营养立法”“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预警机制”进行建言献策。

      健康中国建设 营养立法势在必行

      营养改善是一个国家的系统工程,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制度、行动规划和实施体系。加快营养立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重要指示精神的根本举措,也是依法推进国民营养改善、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营养立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我国营养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世界上很多国家已通过立法改善国民营养状况。另一方面,营养法律缺失带来诸多问题。营养相关法律的长期缺位,导致我国营养改善工作缺少制度保障,影响了国民营养健康整体状况的持续改善。首先,我国人群营养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一是营养缺乏问题仍然严峻。2015年官方数据显示,我国贫困地区0-5岁儿童生长迟缓率高达19%,孕妇、老年人缺铁性贫血率问题突出。营养缺乏每年造成经济损失约占GDP的4%,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重要原因,成为阻碍决胜脱贫攻坚战不可忽视的因素。二是营养过剩问题日益严重。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营养相关慢性病呈井喷态势发展,成人超重率和肥胖率分别达到30%和12%,高血压患者超过2亿,糖尿病患者近1亿,给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沉重的医疗负担。其次,国民营养改善工作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导致缺乏稳定制度保障和长期推进机制。例如:一是尚未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难以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影响营养改善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二是尚未在全国构建营养工作体系,各省市缺少专业营养机构,专业队伍严重不足。三是营养工作投入不足,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改善策略研究、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缺少资源支持,发展水平远落后于其它发达国家。四是现有的营养工作多以阶段性和临时性项目为主,“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的营养工作局面远未形成,营养改善效果难以持续,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对此,卢江委员提出三点对策建议。建议尽快研究出台我国的《国民营养改善法》,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营养改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国家营养改善制度,依法开展国民营养工作。为贯彻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营养政策提供强有力保证,推动国民营养健康目标实现。二是加强国家营养工作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营养改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促动、科学支撑、多方融合的全社会共建共享营养工作新格局。三是加强营养工作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和保障,加强营养脆弱人群的营养扶助,巩固全面脱贫成果,全面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为实现健康中国总体目标保驾护航。

      加强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今年,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快速排查预警体系及其防控机制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工作应以此为鉴,积极查摆问题,研究改进办法,建立完善体系机制,不断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早化解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食品安全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食品安全已知和未知重大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卢江委员表示,我国的排查预警体系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国家层面看,主要是制度和机制缺少顶层设计。第一,部门职责重复交叉。我国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均承担着食品安全相关职责,在风险监测等工作职责方面存在职责交叉和功能重叠现象,导致资源浪费,加重地方负担且影响隐患排查预警功能的发挥。第二,缺乏信息整合机制和平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相关工作缺少部门统筹协调和风险隐患信息通报及其联合分析机制,不能快速整合各方数据信息形成大数据平台,无法充分实现风险隐患的早期挖掘和识别,容易错失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风险隐患信息并进行快速核准的时机。第三,缺乏部门联动机制。例如,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缺乏公安、监管和疾控多部门协调和联合工作机制。信息采集力度不够,容易漏掉重要隐患信息。第四,投诉举报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是食品安全举报人保密制度明显滞后,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时限过长,易导致举报者放弃举报。二是政府受理的举报内容按辖区划分,跨区生产的食品的不同环节只能在其所在辖区举报,无法实现跨区处理,降低了举报线索的调查速度。

      从地方层面看,主要是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重不足。第一,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程度不一。部分地方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信息仍以手填报告为主,导致信息上报不及时,甚至存在漏报现象。第二,地方疾控机构存在专业人员普遍不足,无法对大量信息进行专业识别和快速分析,影响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和上报等。第三,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存在专业化程度低,工作经验少,容易在监督检查中漏掉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引导不够,导致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措施不到位等。

      对此,卢江委员提出以下建议,尽快研究出台完善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快速预警体系机制和能力的政策举措,重点抓好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国家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抓好制度机制体系建设。要强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筹协调规划职能,加强预警防控顶层设计;要借鉴此次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经验,尽快建立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快速预警机制,尤其要推行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和数据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共商共治机制,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大数据技术应用;要进一步发挥投诉举报的民主监督制度优势,建立匿名举报奖励制度,优化举报线索响应和处置规范,加快建立不同区域举报信息调查联动机制,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内部吹哨人制度。

      地方层面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体系能力建设,确保中央决策落地生效。要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直报的责任,杜绝信息和数据报送的源头失真;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预警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落实食品安全直报体系及技术支撑队伍的薪酬保障,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风险隐患发现和排查能力。

      强化关键控制点管理 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近年来,外卖或网络餐饮服务逐渐成为发展最快、受众最广的消费方式,与普通餐饮相比,网络餐饮在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增加了经营主体(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和经营环节(点餐入口、配送系统等)。为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细化了网络餐饮的管理要求,强化了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及其对餐饮提供者入网备案、审查、公示、抽检、培训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在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网络餐饮作为新兴产业,还存在诸多风险点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使网络餐饮还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餐饮提供者入网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对其卫生许可和卫生经营状况获取和审查措施,导致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其供餐食品安全;二是网络餐饮配送人员没有严格纳入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其健康体检率低,容易引发疾病传播等食品安全隐患;三是对网络餐饮配送工具是否专用并及时消毒以及餐盒是否符合食品包装材料要求监管不到位,增加了发生食源性疾病风险;四是缺乏对网络餐饮配送时间、温度等因素控制措施,容易造成食品污染变质。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当前亟须狠抓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等新业态经营链条关键控制点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卢江委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网络餐饮入网审查力度。一是提高第三方平台入网审查责任意识,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查询平台,提高入网审查精准性和准入质量,实现经营优良者入网。二是建立网络餐饮线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数据互通系统,落实“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确保网络和实体经营服务监督同步、标准一致、质量一致。第二,建立配送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一是建立第三方平台配送人员健康管理责任制,强化配送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持合格证上岗制度,提高配送人员食品安全服务意识。二是加强健康体检配套服务,做到及时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确保配送人员健康体检全覆盖。第三,加强配送过程监管。一是加强配送工具索证监督管理,确保配餐工具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有关要求。二是建立完善配送工具消毒管理规范标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消毒规范化。第四,利用智能化手段引入社会和消费者监督机制。实时在线监督餐饮单位后厨卫生状况和配送行为情况,实施配送人员健康信息和配送工具消毒记录网上查验措施,确保社会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