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督

湖北省食药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1-23 15:2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5号)涉及我省2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委托加工和食品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鹤王牌阿胶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鹤王牌阿胶浆”,检验报告编号:NO:2018GC01781,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04-12;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SHS 0001S-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蛋白质含量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72元;3.罚款25000元,合计罚没款25972元。已结案。

  (三)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8日对其整改后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

  二、武汉药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武汉玉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汉钧安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宝利得牌贝利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武汉钧安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宝利得牌贝利茶(规格:3g/袋,包装规格:3g×10包/盒,生产日期:2017-07-18)” 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产品“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不符合武汉药大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WYD0001S-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18年4月16日-1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国抽信息系统上领取了编号为GC18000000003931258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立即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

  1.   生产环节,(1)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2017年7月5日,甲方(委托方)武汉药大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加工方)武汉玉竹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规定了甲、乙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原料及内外包装材料;乙方负责感官、水分、灰分、净含量及菌落总数指标。本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属甲方负责。(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产生本次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武汉药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不合格,与武汉玉竹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过程无关。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食药监局)局约谈了武汉玉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2.经营环节,(1)处置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武汉钧安堂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产品的购买票据、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采购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武汉钧安堂科技有限公司免于处罚。(2)整改措施。武汉钧安堂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如下:1.商品立即封存,停止售卖。2.要求供应商提供批次检验报告。3.加大检测力度,今后将加大对产品批次质检报告的索取频次,将问题发生杜绝在源头。(3)上述产品是武汉药大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委托加工环节,(1)处罚情况。经查,武汉药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作出(夏)食药监食罚[2018]16304号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1.3元;2、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款4921.3元。(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铅超标产生的原因是工艺流程不严谨,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对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加工。目前该产品已停止销售。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