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

GGU认证项目申请程序

    本中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创新的健康食品认证、富硒食品认证、绿盟食品质量认证,客户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需要选择申请相应的认证。


1.申请的基本条件

1.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建立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质量体系,正式运行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的行业标准,产品生产形成销售不少于 6个月;

   4)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一年内未见不良记录。

1.2申请产品应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1)申请产品是预包装食品;

   2)申请《健康食品认证》的基本条件:原料采用一种或多种纯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且在加工过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其他物质(天然食品添加剂例外),其产品的营养要素属于原料固有营养价值的产品;

   3)申请《绿盟食品质量认证》的基本条件:食品中对人体有益成分的质量性能指标,大于执行标准规定指标5-15%以上、对人体有害指标控制在低于标准基数5-15%以下的品质优良产品; 

   4)申请《富硒食品认证》的基本条件:产品以自然富集有机硒的初级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过程不人工添加硒,且在每100g食品中硒含量大于30%NRV或每100ml食品中硒含量大于15%NRV的预包装产品,加工用富硒食品原料有保障。

1.3同时符合上述相应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相应的认证。


2.受理申请

   2.1 GGUFC认证对外联络部负责办理认证的申请登记和受理手续;申请方可以直接与对外联络部联系,了解有关认证程序和事项,索取有关认证的公开性文件。

   2.2申请方应提供一份正式的,由其授权人签署的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按GGUFC认证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产品范围等相关内容,并提供申请书要求的相应文件资料;

   2.3对外联络部收到申请方的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文件后,审查登记,并进行合同评审,确定是否受理。

   2.4对于批准受理的申请,向申请方发出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GGUFC认证对外联络部与申请认证组织签订认证合同;对于不能受理的申请,在三天内致函通知申请方。

3.初次检查和检验(审核)

   3.1经合同评审同意认证的合同项目,由GGUFC认证审核部组成审核组。任命审核组长,由审核组长对 申请方的产品认证申请资料和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文件要求的,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直至审核组长认为可以进入现场审核条件。

   3.2文件审核通过后,审核组长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内容包括:审核组成员姓名、审核实施日期和计划安排等。最迟在现场审核前七日将审核计划发给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在收到审核计划通知三天内予以答复是否同意,如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3.4现场审核一般为初次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及产品评价/产品一致性及型式试验。

   3.5现场审核后,审核组做出现场审核报告,受审核方应根据审核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的报告,并附以证明材料。审核组长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4.认证决定

     审核结束后,由审核组长提交现场审核报告和验证不合格连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及审核资料一起提 交审核部予以查验接收,再由审核部送认证技术部审查评定,认证技术部依据现场审核报告及认证过程中和其它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申请认证产品做出认证决定。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该项目审核的人员。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决定并签署相应的认证证书。中心客户服务部负责制作、发放《认证证书》,同申请方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并对认证的认证产品进行监督。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认证产品将定期在GGUFC网站公布其获证企业名录。

5.监督审核

   5.1定期监督审核

   对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只有接受GGUFC的监督审核才能保持注册,自初次审核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以后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核,三年后复评(再认证)审核。如获证组织有合理理由,经GGUFC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但推迟后的审核时间距上次审核时间不超过6个月。

   5.2不定期的监督审核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得认证的组织、产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审核:

组织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发生重大投诉;

   发生其它重大问题。

6.复评(再认证)审核

  6.1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产品组织应向GGUFC提出复评(再认证)申请,受理后,由GGUFC认证审核部实施复评(再认证)审核,程序同初次审核。

  6.2例外情况下,如果一个复评(再认证)周期被延迟超过一年,应增加一次监督审核作为对复评(再认证)周期延长的补偿,以证明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周期评价。但不管采用什么监督制度,都必须进行周期复评(再认证)。周期复评(再认证)延迟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

7.认证的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拒绝或终止

   见(七、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 暂停、撤销、拒绝或终止的有关规定)。

8.认证依据

   8.1认证实施执行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即:《健康食品认证实施规则》、《富硒食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绿盟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

   8.2产品质量执行申请认证的产品的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8.3组织与产品保证能力有关的体系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