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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07 17:39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针对6—36月龄婴幼儿食用谷类、罐装辅食、营养补充品全链条收紧管控,从原料采购、生产流程、致敏物管理、委托生产等多个维度提高准入门槛,重点防范肉毒杆菌、原料掺杂、交叉过敏等各类安全风险,全方位压实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格许可要求,提升产品品质。

  《细则》表示,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细则》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与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对大米、小米、小麦、果蔬、畜禽、水产、乳和乳制品、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另外在原料入库前要查验原料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应采购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每批进行进货查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对复配营养强化剂还应查验各营养素的含量。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每批次进行脲酶活性检验。

  畜禽来源类原料应经过检验检疫,具备合格证明,并有兽药检测合格报告。畜禽、养殖水产品应来自于自建或自控指与企业签订供给合同,企业能够派员监管、定期对养殖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质量安全可控)的规模化集中养殖的养殖场,严禁使用从散户采购的畜禽来源类原料。

  应对原料的兽药残留进行严格监控,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禽蛋、养殖水产品应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具有兽药检测合格报告。

  应加强对果蔬、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管理,审核种植养殖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记录,确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对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评估应不少于1次。

  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原辅料,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其微生物指标,并严格贮存和运输管理,确保终产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聚焦原料带入风险,要求严格执行新国标,禁止使用蜂蜜,防范肉毒杆菌中毒等风险。对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对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

  《细则》相比较现行生产许可要求,在致敏原料管理、食品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方面也有不少新变化。

  《细则》首次制定了对可能导致过敏的原料贮存管理要求,要求对致敏物质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原料应与含有该特定致敏物质的原料进行分隔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时,如果上一批次产品含有后续产品需管控的致敏物质,应进行有效清洁。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管理,专库或专区存放,使用专用登记册(或管理软件)记录其进货查验和使用情况。

  加强对领料控制要求。所有物料应规定适当的贮存期限,遵照“先进先出”或“近保质期先出”原则,确保每个批次物料的发放和使用可追溯、物料平衡。维生素、微量元素或其他营养素等物料配方应由专门的配方管理人员管理,并由相关人员进行配方复核。配料过程的物料称量应与配方要求一致,并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和记录。称量结束后应对物料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标识。投料前应根据投料单核对物料标识、品种、数量等,确保投料准确。应建立整个配料领用及生产相关记录,确保产品生产信息的可追溯。

  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关键工序及工艺参数开展验证并形成验证报告。同时明确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细则》针对目前一些婴幼儿辅食产品实施委托生产的模式,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细则》明确规定委托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委托双方必须书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按要求进行标识。委托方负总责,受托方对生产负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细则》还强调,婴幼儿辅食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出厂产品每批进行全项目自检。每批产品应有批生产记录,能够有效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情况。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