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27 15: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028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购进使用的白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0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进行抽检,该学校购进使用的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食醋》(GB/T18187-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3.26g/100mL,标准值为≥3.50g/100mL。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于2019年4月将闲置的地表教学楼一层350㎡改造成为学校食堂,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由乌鲁木齐和煦上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9月27日,承包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食堂的经营单位,自主从新疆王丽杰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2749元的食用农产品及副食品,其中包括该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1件(24瓶),购进价格1.25元/瓶,货值金额30元,按照实际成本比1:1.556计算,销售金额27.23元,实际获利金额9.73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小牛